2020年8月 ,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施某拿到了应得的伤残赔偿款。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施某到名山一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认定为工伤。左侧肩胛骨骨折 。经施某多次催促未果。施某与该建筑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但该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赔偿金后未按约定向施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赔偿款,
名山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 ,名山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中 ,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通过调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
该案的成功化解,
事发后,起到了很好的以案释法效果。因模板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