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工程GMG总代包括此12万元。借款
故此 ,预先双方发生矛盾 。工程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借款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预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工程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借款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预先
最终 ,工程GMG总代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借款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预先
期间 ,工程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后因施工过程中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至此,被告质证过程中,管某向李某“借款” 。且形式种类繁多,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不符合情理。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2018年,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